7、重度高危孕产妇需要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送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护送。如有困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联系。
8、高危孕产妇分娩后,由产妇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产后访视。
第七条 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各种表、簿、卡的使用
1、《淄博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按照首诊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首次发现怀孕妇女进行建册管理,《孕保册》由孕妇本人保管。孕妇携带《孕保册》自愿选择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由检查单位填写检查记录;住院分娩时将《孕保册》交接生单位填写分娩记录;分娩后由产妇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产后访视,由产后访视机构填写《孕保册》产后访视记录。产后42天,产妇应携带《孕保册》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检查单位填写检查情况后留存,转送至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及统计分析。
2、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围产保健门诊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
3、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由发现高危孕妇的单位填写,于高危孕妇失访后转送孕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于高危孕妇需要转诊时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八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章 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地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与协调。
2、按
《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
3、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建设。
4、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组织助产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5、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等监测资料。
第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孕保册》的发放、运转。
2、定期召开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系统保健与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做好基层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并进行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