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4、积极开展和推广新技术、新业务,开设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管理,确保筛查质量;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5、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6、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和监测工作;对妇幼卫生年报上报数据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一条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负责早孕妇女建立《孕保册》,开展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接受孕妇住院分娩,负责产后42天检查并回收《孕保册》。
2、二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立高危门诊,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
3、成立产科急救小组,负责院内孕产妇的抢救。
4、参加孕产妇系统保健及助产技术业务培训,接受技术指导和检查。
5、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产前筛查及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6、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通知辖区妇幼保健院,主动提供住院治疗抢救经过,配合完成个案调查,严格执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及死亡报告制度。
7、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资料;认真填写监测报表并及时上报。
8、做好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
9、开设宣教室,开展优生咨询和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负责《孕保册》的核实、统计,定期总结辖区孕产妇系统管理情况并上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2、尽早发现孕妇,建立《孕保册》,督促其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以及高危孕妇的管理、重度高危孕妇转诊、报告、追踪;负责产后访视等。
3、参加区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级乡村医生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人员例会。
4、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5、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并定期上报。
第十三条 村级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
1、承担妇幼保健工作,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或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孕保册》。
2、掌握全村或社区内孕产妇数、出生数、婴幼儿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