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应当记录以下信息:①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关闭、变更、迁出或注销等情况;②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以及升降级情况;③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情况;⑤受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奖惩情况。
3.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当定期汇总本区域内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十一、监督与抽查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每季度末将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汇总一次,于次月15日前上报市安监局。
2.市安监局每年组织对各地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地区安监局。
十二、其他
1.各区县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并实施。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网络人员名单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乡镇街道 | 监管人员 | 职 务 | 电 话 | 手 机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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