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分类如下:
1、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
一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大于6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二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大于45米至6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三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大于30米至45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四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不大于3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2、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渔业船舶生产企业。
一级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准许生产船长大于24米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二级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准许生产船长大于12米至24米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三级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渔业船舶生产企业:准许生产船长不大于12米的纤维增强塑料渔业船舶。
3、木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
一级木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大于2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
二级木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不大于20米的木质渔业船舶。
(二)渔业船舶维修企业分类如下:
1、钢质渔业船舶维修企业。
甲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准许维修各尺度的钢质渔业船舶;
乙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准许维修船长45米及以下的钢质渔业船舶;
丙级钢质渔业船舶修理企业:准许维修船长30米及以下的钢质渔业船舶。
2、木质渔业船舶维修企业。
准许维修各尺度的木质渔业船舶。
上述二款,在同类的分级中采用包容制原则,即较高的级别包容所有较低的其他级别。
第六条 凡从事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在取得相应等级的《渔业船舶制造维修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制造和维修活动。
第七条 各类渔业船舶制造企业的资质认可条件与评价办法,严格按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的有关要求执行;
各类渔业船舶维修企业的资质认可条件与评价办法,严格按照《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要求》(国渔检〔2001〕88号)的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