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力度,扩大项目规模。鼓励基层政府和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储备人才,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和空间。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经公开招募、自愿服务、按岗选拔、集中派遣到农村基层自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按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或在基层服务的年限计算工龄。
3.为贯彻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精神,拓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结合我省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的工作开展情况,2009年,我省将国家“特岗计划”与“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合并实施,启动“辽宁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农村从教计划”。将实施范围在原有44个县基础上,拓展到市属涉农乡镇,通过公开招聘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辽宁省农村乡镇中小学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从2009年起,我省将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招聘1万名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目标。
4.进一步实施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自2009年起将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分开实施,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组织实施。从2009年起,我省将在今后5年中招募3000名“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大学生。
5.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兵役或通过部队直接招收担任士官。高校毕业生入伍后,除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8〕63号)规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政策:服义务兵役的,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司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1.各市对各类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一律取消落户限制。对被在农村开办的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选择在市区或县城落户。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入学前家庭所在市和就读高校所在市之间选择落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2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2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