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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泰政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提高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水平,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一)有计划、多渠道筹建保障性住房

  要科学编制2009-2011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1、扩大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廉租住房的房源由政府按年度建设指标直接投资建设,也可将直管公房转换为廉租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可以回购或回租,也可以作为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条件之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2011年底,新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重不低于30%。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2、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积极推广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作为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招拍挂条件之一,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套数、标准、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积极探索向低收入家庭发放购房补贴的办法,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选购住房。

  3、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采取“政府引导、民主决策、市场运作”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城中村改造工程,改善城中村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市重点工程涉及的村(居),也可由有关部门组织集中回迁,连片改造,集中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4、引导大中型企业自建职工公寓和公共租赁房屋。针对部分大中型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现象,引导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职工公寓式租赁住房,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安置问题,使“工者有其居”。

  (二)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廉租住房建设中的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按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到的收费严格按市政府泰政发〔2004〕71号文件确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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