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强化房地产开发监管,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将此作为项目招标、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市政府泰政发〔2008〕66号文件中的各项监管要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住房功能、质量和设施配套;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科学调控土地供应,加大政策扶植力度
1、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数量和位置。要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安排中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用地数量,及时办理农转用、征收、收购等手续,确保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商品用房的土地供应,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房地产价格中的原材料、人工费等因素的影响,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的节奏、数量、结构和底价,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开发建设。对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顺延一年的开、竣工期限。
2、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三)支持居民购买住房,拉动住房消费
1、适当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及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项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至20%。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25年,贷款最高额度提高为30万元。
2、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行税收扶持。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税率暂执行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不含)以上、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税率暂执行1.5%。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对个人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