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界定首次购买住房标准。凡当事人提出申请,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4、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有年满18周岁子女的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购房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5、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费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税费减免的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
6、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鼓励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拆迁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四)增强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信心
1、在税费征收方面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按我市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劳动保险费、测桩费等建设规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部分在单体工程验收前缴清;对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商住小区,按标准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可按总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前期涉及的经营收费,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一律按下限执行。该项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
2、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条件。对已缴清政府土地出让金,低层、多层商品房建设进度达到“正负零”,小高层、高层建筑主体达到4层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持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基础上,可给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