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价格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核定征收基数

  自2009年起,将价格调节基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各县(市、区)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基数由市物价部门按照相关统计数据核定下达。
  
  根据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际,经调查测算,确定2009年度相关县(市)煤炭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基数分别为:新泰市7000万元 ,肥城市4300万元,宁阳县1800万元。上解到市级的数额严格按照市政府第134号令的规定执行,即县(市、区)征收的基金,市级分成40%,县(市、区)留用60%。

  其他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暂不核定征收基数。

  二、完善征收奖惩机制

  煤炭行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目标考核,对超额完成征收和上解任务的县(市)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为:超收10%以内的,市财政按超收入库数额的4%给予奖励;超收10%至30%的,按超收入库数额的10%给予奖励;超收30%以上的,按超收入库数额的30%给予奖励。
  
  对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市政府令第134号规定,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或个人,由征收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完不成征收基数且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或不按征收分成比例上解的县(市),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缴。

  三、切实加强征缴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泰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 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征收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征缴手段,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价格调节基金足额征收,及时入库上解。被征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足额交纳价格调节基金。未经市政府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缓收、减收、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