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补偿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测算。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在本市范围内搬迁落地的企业可享受上述补偿政策。
5.企业搬迁改造总费用超过企业获得土地出让收入(收储价格)的部分,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发展前景好但因历史原因造成包袱重、职工多,企业获得土地出让收入(收储价格)与搬迁改造总费用缺口较大的,可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6.企业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收储价格),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主要用于企业搬迁建设和技术改造支出、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企业职工安置以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等。
7.涉及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按财政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五、易地建设鼓励政策
(一)搬迁启动资金。市政府安排相应数额的搬迁启动资金,用于垫支企业原址纳入政府收储的搬迁企业的前期费用。
(二)优先供地。搬迁企业到开发区及工业园区易地建设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市国土局负责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入园条件的和原属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搬迁企业,原则上进入标准厂房,不单独供地。
(三)税收优惠。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收入所得税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发的财税〔2007〕61号文执行,即: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已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的企业,土地增值税经申请批准可在搬迁规划期内分期缴纳。
(四)搬迁企业改造项目的贴息补助。对列入“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的企业,其搬迁改造项目纳入市新型工业化资金或非公资金扶持项目,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技术改造贴息补助。
(五)鼓励先建后搬。企业原址还没有纳入政府储备,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期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选址重建,企业生产得到沿续并升级提高的,政府在收储土地时可按评估价格再提高5%确定收储价格,作为企业先建后搬奖励。
(六)规费减免。对搬迁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由供水、供电、供气、环保部门按原指标变更至搬迁改造新址,不再收取费用。超过原有指标部分,由相关部门予以优惠。
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建设规模在原规模内的给予减免。
对搬迁企业所涉及的土地变现、交易过户等有关收费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可按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七)社会保险关系。原主城区企业搬迁到其他县(市)区的,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可保持不变,暂不随企业搬迁转移。
(八)市政交通。市政公用部门要根据企业搬迁后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开辟新的公交线路。企业迁入地与迁出地之间涉及公路收费的,由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及收费问题。
(九)鼓励环保改造。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搬迁方向搬迁的污染严重企业,搬迁后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达到减排要求的,可向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商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安排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支持企业通过搬迁改造,消除污染。
(十)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置换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2.既不能置换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可将返还的土地收入(收储价格)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异地跨行开户的,与原贷款行结清贷款。
六、税收解缴关系及职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