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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主城区企业节能减排降低成本搬迁入园异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搬迁企业税收解缴关系

  搬迁改造企业迁入新址后,税收解缴关系按属地原则随之转入当地。

  1.对原税收解缴关系在市级的企业,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办法,基数部分留用市本级,超基数部分实行市本级与相关迁入地按比例分成。

  2.对原税收解缴关系在县(市)区的企业,以实施搬迁改造前3年上缴税收的平均数为基数,自实施搬迁起3年内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50%:50%分成,增量部分由迁入地享有;自实施搬迁第4年起全部由迁入地享有。实施搬迁后3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低于基数的,按实际缴纳税收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按50%:50%分成。特殊情况由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迁出地、迁入地政府协调解决。

  3.对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搬迁后由迁入地享有的增量税收部分,迁入地可以参照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措施由迁入地政府与搬迁企业商定。

  (二)职工安置方式

  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的市属国有企业,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安置办法。具体按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有关办法执行。

  市属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有关办法执行。

  七、限制性政策

  (一)严格执行主城区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主城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行政执法和监察力度,对达不到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引导、帮助企业尽快实施搬迁改造工作。

  (二)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规划的,企业现址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备案及规划、国土等手续的办理。在规划内的企业擅自新建的项目不纳入企业搬迁补偿范围,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对列入“退二进三”搬迁规划的企业,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搬迁的,今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市有关企业扶持政策。

  (四)对经批准暂不搬迁改造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新建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及工业园区集中。

  八、搬迁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企业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申请,同时提交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方案、原址土地的评估报告、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相关文件。

  (二)方案审查。由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对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申请和方案进行初步审查。中央、省属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申请和方案初审同意后,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审核。

  (三)方案报批。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及中介机构评估的结果,提出搬迁的具体方案,报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批准确定。

  (四)组织实施。经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批准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应县(市)区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由企业具体组织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工作。

  (五)证照办理或变更。“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企业按属地原则,到所属地的规划、国土、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竣工审计和验收。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组织竣工审计和验收,其结果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和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九、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城区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工作,由市工业突破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土地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企业搬迁补偿资金的使用,制定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制定搬迁改造计划并分解目标任务,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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