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关于加强昆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
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为促进我市城区企业产业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昆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本市主城区工业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的相关规定;同时本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年工业废水排放量不高于6吨;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高于0.7千克。
二、本市主城区工业企业必须遵守《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相关规定;同时本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不高于0.9千克。
三、本市主城区内的工业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得低于90%,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应达到100%。
四、本市主城区工业企业必须遵守《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意见》,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集群发展,凡新建和引进项目,必须入园选址发展。对不能进入园区的特殊行业工业项目,须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和西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其他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主城区范围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排污的工业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并停止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业企业,按管理权限,由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和西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及治理、停产停业;依法予以罚款的,一律按上限罚款;对逾期治理未达标排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证照,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其供水、供气、供电、贷款、证券融资和保险。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业企业,按管理权限,由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和西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适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被曝光的排污户必须自费在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道歉书并做出环保承诺。不公开道歉或者不履行环保承诺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九、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和西山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对不依法查处、查处不力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在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五华科技产业园和昆明海口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不执行本规定。
十一、主城区工业企业的万元工业增加值数值由统计部门提供,主城区工业企业的年工业废水排放量、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数值由环保部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