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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店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遗址安全和环境风貌完好,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风化、防御雷电灾害等工作;

  (二)对化石地点本体进行日常监测、维护,建立保护记录档案;

  (三)展示遗址和藏品,开展科普教育;

  (四)对遗址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破坏遗址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采取在化石地点设立保护标志、说明牌和防护设施等保护措施,防止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其他文化遗存损毁和丢失。

  第七条 遗址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原址保护、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遗址出土和埋藏的古人类化石、古人类活动遗存、地质沉积、古动物化石和古环境信息载体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与遗址发现、发掘和保护有关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留,并按照规定核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第九条 遗址保护范围根据遗址地点的文物价值、性质、保存现状等,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十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考古发掘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确需进行必要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应当经依法审批,并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保证遗址安全。

  第十一条 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危及、损害遗址的行为:

  (一)移动、拆除、污损、破坏保护标志;

  (二)非法发掘和买卖古人类化石、古人类活动遗存、地质沉积、古动物化石和古环境信息载体;

  (三)攀爬、毁损遗址化石地点本体;

  (四)挖树根,破坏和非法采集植物、岩土堆积物;

  (五)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

  (六)采矿、开窑、挖山、盗伐林木、取土、毁林、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七)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保护规划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

  (八)在遗址管理处指定的区域外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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