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反拍报价截止时间止,系统以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货商及成交价格。
当报价相同时,以报价时间最早的为成交供货商。
(四)如没有供货商参加反拍导致反拍不成功的,采购人应再次发起反拍。如采购任务较急,再次反拍影响采购时间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采取议价方式确定供货商和成交价格。
第二十七条 各供货商应注意及时浏览系统中的有关竞价信息,因未及时浏览而错过竞价机会的,其后果由供货商自行承担。
第四章 供货合同与验收支付
第二十八条 供货商及产品价格和数量确定后,采购人应在系统中制作供货合同发送给成交供货商。经供货商确认后,系统生成供货合同、货物验收单,通知供货商供货。
第二十九条 供货商和采购人应按照供货合同约定的条款供货及验收货物。
供货商供货后,采购人应按规定对供货商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在系统中对验收单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价款。
供货商在收到价款后,应在系统中对收款确认单进行确认,以确定货款的收付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协议供货资格,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中标后,无不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 供货商应积极响应各采购人的竞价申请,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对应当响应而未响应采购人竞价申请累计满三次的供货商,取消其当期协议供货资格,由中标供应商另行确定供货商补充。
第三十四条 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成交结果无效,并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期协议供货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
(三)当市场价格低于最高限价时,未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网上协议供货的运行,同时接受同级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2.上海市政府采购供货合同
3.上海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货物交付验收单
附件1:
上海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合同编号:
协议各方:
甲方(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 邮编:200023
电话:63185500, 联系人:
乙方(协议供应商):
住所: 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