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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施意见
(锦政办发〔2009〕4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锦州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省电力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抓开工促进度、抓质量促竣工为重点,创造良好的电网建设软环境,加快电网建设步伐,提高供电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

  电网建设与改造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服从整体,当前服从长远”为方针,“安全优质,环境优良,资源节约,适度超前”为基本原则。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涉及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市经委负责研究制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市发改委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及程序,负责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66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审核和核准;与电力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电网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并申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四)市规划局负责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批,办理一书两证,预留变电设施(含变电站、配电房)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对于须报批的变电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线路杆(塔)等基础项目,提供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认定参数;确保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报建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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