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维护电力结构的完整性,对已批准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其用地与线路走廊不得随意更改、侵占;市政道路、工业园区(含其他各类园区)、小城镇建设涉及到电力设施拆迁的也必须符合电力规划,满足电力规程;对于可行的拆迁和变更,按照“谁提出、谁承担”的原则支付所需工程费用。
3.电网规划编制周期要与经济社会发展5年规划同步,每年进行滚动修编。
(二)项目审批
开辟和建立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参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对电网规划中确定的电网项目,电力部门可提前办理规划、土地预审、环评和征地等手续。
2.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接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后,有公开承诺时限的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批复或上报工作,要简化审批手续,使电网建设项目尽快具备开工条件。
3.对已列入重点建设目录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报告》、《环评报告书》等手续。
(三)协调推进
1.成立锦州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实行议事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调度和解决电网规划、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市领导小组及项目所属地政府可临时组建项目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推进电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和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凡列入重点建设工程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享受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优先落实和满足电网建设与改造条件,并纳入当年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统一协调、调度和考核,确保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稳步实施,如期完成。
3.城区内的66千伏及以下变电所及输电线路用地,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求,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房屋拆迁时,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政策执行。在新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建设变电站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含线路通道),并负责土地平整、修路和办理土地使用证等工作。
4.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路面开挖、余土外运等工作。市政部门在收取道路挖掘回填、路面修复成本费后负责修复路面。施工过程中,规划、环保、公安、林业、水利、综合执法、消防、城建、税务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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