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已参保的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至2009年6月30前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高校负责于2009年8月1日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从2009年7月1日起,参保学生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一条 大学生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学生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学校包干使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地高校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筹集资金总额中按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高校包干使用。
当年度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超支部分,先由上年门诊统筹结余资金解决;仍然超支的,经市财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高校和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分担,其中:高校承担60%,基金承担40%。
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大学生因病在我市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和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共同承担:
(一)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30%,基金承担70%。
(二)参保人员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200元以上部分,个人承担25%,基金承担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