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承办规章的有关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省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八)负责及时清理、编纂政府规章;编辑由省出版的相关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版本;指导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由省出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与培训工作;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10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访、保密、保卫等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研究省政府的法制工作和全省法制建设中重要问题。
(二)行政法制处。
承办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民族、宗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机关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并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和建设;整理编辑由省出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版本。
(三)经济法制处。
承办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地方税收、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农林、住房城乡建设、资源、环保等方面的法制工作;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并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和建议;整理编辑由省出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版本。
(四)依法行政指导处。
组织对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组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政府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印制和监督管理。
(五)行政执法监督处。
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全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协调解决行政机关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依照《
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可以对省本级范围内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受理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具体行为的投诉和控告,查处违法行政行为,督促有关部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承办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和行政执法经验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