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修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厦府办〔2009〕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的就业培训和转岗工作。建立健全村改居社区及农村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对已完成“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及配备专职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对未完成“村改居”的行政村村委会,应配备专职的劳动保障协管员,为农村居民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将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体系,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继续加大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力度,提高被征地农民、退养渔民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二、修订完善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适当扩大参保面。将参保对象调整为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将月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设定为2413元,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该基数进行调整。
三、实行被征地人员老年养老补助。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省指导意见》规定的2008年2月19日后土地被征用且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行政村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30%、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发放老年养老补助。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待遇的人员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各类生活待遇包括已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离退休费、退职费、定期生活费、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含直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退养金、定期补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