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组织体系,建立农村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制度,发展农村专职协管员、兼职协管员、义务协管员和交通安全志愿者四支队伍。公安部门要完善公路中队、乡镇中队、派出所交通警务室三位一体的交通管理网络,全面整合管理力量,协调地方政府增加一批农村地区专(兼)职交通协管员。
(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以政府或者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文件形式下发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的意见,加大公路危险路段治理投入和分级挂牌督办力度。5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对高速公路、国省道交通标志、标线设置进行一次排查,并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排查出高速公路安全隐患,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国省道安全隐患,交通、公安部门要结合公路安保工程和交通事故综合预防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积极采取人防、技防、设施防等多种措施,大力整改安全隐患,全力压降交通事故。
(四)发改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加大对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的投入。交通部门要制定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方案,逐步减少重点路段无标志、沿河危险路段无护栏的农村道路,要研究扶持发展农村客运市场、解决农民出行问题的工作意见,积极争取政府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优化客运班线。年内,市政府根据检查考核情况推出1个较好解决农民出行安全问题的示范县。
(五)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2号),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配合,在实现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100%安装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在城市公交、农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车辆上安装GPS动态安全监控装置,并督促移动危险源监控站严格落实专人值班监控制度,强化对车辆的动态安全监管。
(六)结合道路客运、危化品运输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活动,推动企业、车主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交通安全工作。把交通安全宣传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一项日常性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同时,严格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准入关。所有新增营运客车,在注册登记时应当安装汽车行驶安全监控装置。对不符合营运驾驶资质、身体患有疾病影响安全驾驶和记满12分的驾驶人,不准驾驶车辆。对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和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未处理的客运驾驶人,一律停驶、停运。严格落实客车、危险品车、校车驾驶人每年定期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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