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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蚌埠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蚌埠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蚌政〔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引导村镇建设按照规划有序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的处置机制,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08〕261号),现就我市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目的
  通过试点,总结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并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制定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积累实践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不断规范村镇建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开创我市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二、试点工作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着眼未来,依法登记、自愿申请,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确保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序开展。
  三、试点工作范围
  通过调查,决定从市经济开发区、禹会区和淮上区集中新建的农民新村和村镇宅基地自建房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试点。对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取得)、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房屋,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给予登记、发证。
  四、试点工作具体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2月-2009年5月)
  1.2009年2月28日前
  召开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试点工作具体区域,再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别对试点村房屋的土地、建设(取得)和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基础,所在区政府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
  2.2009年5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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