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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蚌埠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蚌埠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试点工作业务操作细则》及相关制度等,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
  市城市规划局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房证明认定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土地使用证明认定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二)房屋登记阶段(2009年6月-2009年11月)
  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至2009年11月底基本完成试点区域内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三)总结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1月)
  召开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梳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并对全面开展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蚌埠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五、房屋权属登记方法和程序
  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受理、初审,并审核、登记、发证。
  (一)登记申请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各房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执照;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造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审核
  1.初审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进入审核阶段。
  2.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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