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房屋权属登记规定的,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编制房屋门牌编号。
3.公告
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登记房屋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四)登记和颁发《房地产权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予以登记,按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颁发《房地产权证》,并在其土地权属性质中注记“集体土地”,申请人到各房管分局领取《房地产权证》。
六、试点工作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统一颁发《房地产权证》,负责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业务流程、技术规范等,负责登记发证工作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及时研究处理在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土地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方面出现的问题。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建设规划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建设规划方面出现的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经费。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登记发证收费。
市民政局负责编制相对独立的住宅小区(群)或沿街(路、巷)单体建筑的门牌号码,不沿街(路、巷)的住户的门牌编号,由所在村(局)、乡镇(街道)编排汇总,统一上报市地名办批准。同时,督导产权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将所有地名标牌设置到位。
七、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认识到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二)严格登记程序,规范登记行为。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建立工作跟踪督查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及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