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具体开展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即自行解散。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培育、指导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牵头做好上述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