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开展全市农业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各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04号)精神,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统一的农业标准体系,适应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农业地方标准(规范)进行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目的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不断重视和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制订、颁布、实施了一批市、县农业地方标准(规范),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农业标准体系建设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统一性,部分标准(规范)存在老化、质量不高、技术水平低、交叉重复、超周期使用等问题。为解决农业地方标准(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急需对市、县两级现行的农业地方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清理,建立适应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为促进产业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包括:截止2009年5月底,已经批准发布的所有市、县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
三、清理重点
1、与《
标准化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农业地方标准(规范);
2、与现行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相矛盾或交叉重复的农业地方标准(规范);
3、与当地农业产业和重点农产品发展不相适应的农业地方标准(规范);
4、质量和技术水平较低的农业地方标准(规范);
5、标龄超过3年、未经复审的农业地方标准(规范)。
四、清理要求
1、明确分工。市地方标准(规范)清理工作委托归口的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各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清理工作由当地质监部门商农业(农林、海渔)部门确定。清理工作要制订计划、明确分工、方法科学、落实责任,按时保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