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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需对总局或省局已统一采购过的项目实行跟标采购的项目;
  (3)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
  (4)需增购总局集中采购的信息化设备及其售后、技术服务的项目;
  (5)因特殊原因、需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的;
  (6)其他按规定需规定需审批的授权采购事项。
  4、其他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事项。
  其中1、2两项应当逐级上报总局转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 应逐级上报备案的项目包括:
  1、各级预算单位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2、经总局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3、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法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况。
  4、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产生或聘请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情况。
  5、经批准授权的跟标采购、“跟标+定点”采购、“协议+定点”采购和定点采购的主要情况。
  6、实行总局协议供货的货物,因协议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相同条件下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而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的项目的主要情况。
  7、实行总局协议供货的货物,在协议供货期内因停产或升级换代等原因无法采购原中标货物,而以不高于原中标货物价格从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对应升级换代产品的主要情况。
  8、其他按规定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六条 应向省局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情况。
  2、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违约情况。
  3、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的严重失误或违法违规情况。
  4、媒体曝光事项。
  5、参加地方政府协议供货或委托地方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因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制度变动而与全省国税系统现行制度相抵触的情况。
  6、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七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发生按规定需审批的政府采购事项时,应由采购部门在采购实施前根据审批类别、按规定的程序及审批表式(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附详细说明),逐级上报至省局。其中:属第四条第一款类型的项目应填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属第四条第二款类型的项目应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以及项目和预算的情况说明,属第四条第三款类型的项目应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
  第八条 省局在收到申请审批文件后,将及时对文件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审核:对形式规范、资料齐全的,省局将对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将通过实地调查、征求专家意见、组织论证会、提交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后做出审批决定;对内容及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局将及时做出不予批准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对资料不全、错报漏报、或需要对具体情况做进一步说明的,省局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修改或补正,直至申请审批文件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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