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审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属省局审批权限的,省局直接做出批准的明确答复;属总局或财政部审批权限的,省局将转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或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转报财政部审批,并根据上级批复意见,对下做出明确批复。
  第十条 省局直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有关批复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各级国税部门采购人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均不得擅自实施采购。

第四章 备案及报告管理

  第十一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发生需备案及报告的政府采购事项后,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由各级预算单位采购部门归口逐级报送省局。
  第十二条 报送备案、报告材料的内容要求及时限如下:
  1、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即本系统新制订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按年备案,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文件材料报送省局。
  2、按规定需要备案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组成的情况。按项目逐一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专家库或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外选择专家的原因、抽取的法定专家库外专家名单、身份、抽取的出处等,并于评审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
  3、除以上两条以外的其余备案事项。按项目逐一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按年备案,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文件材料报送省局。
  4、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对事项缘由和情况予以说明,在事项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
  第十三条 收到备案和报告的文件资料后,省局将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报备材料形式规范、资料齐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规定的,省局进行存档备查或按规定上报总局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者缺乏合理性的,省局及时提出补充、修正或纠正意见,并通知上报单位。上报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10日内将整改后的相关情况上报省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系统采购人应按省局规定的编码规则(见附件)对上报的审批备案文件进行编号,并对报批报备及上级批复文件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归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