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项目评审可由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外债财力增长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还贷准备金率等债务管理指标;
(二)项目领域、项目类别、银行转贷是否可行和确定;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资信情况;
(四)项目的财务效益、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情况;
(五)项目运营阶段的监督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六)一、二类项目单位与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反担保、质押以及债务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四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向省财政厅出具评审报告和评审意见,同时提交利用贷款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项目申请后,根据项目地政府债务状况和贷款规模,对提交的贷款申请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需外方评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省财政厅提交中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评估事宜,当地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当地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手续,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变动审批情况及时提交省财政厅和相关部门。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八条 债务人或经债务人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我省有关规定,与选定的采购公司签署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九条 采购公司应当根据政府协议、贷款方要求和财政部关于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采购工作。采购合同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采购内容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一致。确需变更采购内容的,项目单位应事先通过当地财政部门逐级报批。
第二十一条 采购公司负责审核采购有关单据、现场核查到货,确保合同内容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符、合同项下议付单证与合同要求相符、实际到货与单证相符、提款支付与合同要求进度相符。对于合同履行出现的问题,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