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采购、资金使用、设备到货等环节主动实施监管,防止项目单位套取和违规使用贷款资金。

第五章 项目转贷

  第二十三条 贷款转贷业务,除贷款国另有规定或财政部指定的转贷银行外,原则上由债务人选择转贷银行。
  第二十四条 转贷银行应当对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了解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等,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及提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交纳还贷准备金后,省财政厅方可出具还款保证书或还款承诺函。
  第二十六条 转贷银行应当根据政府协议和财政部关于转贷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谈判、签署工作。
  第二十七条 转贷银行应当确认采购内容是否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一致,并根据采购合同认真审核提款和支付等有关单据,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并及时将贷款资金的提取、支付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应当对项目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监督贷款使用和偿还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并及时向省级财政厅报告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建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内审批和贷款方要求,按期保质地实施项目。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列入备选项目清单后18个月内签署采购合同,除因贷款方导致的延误外,逾期未签署合同的项目将被取消;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有效期内签署采购合同的项目,当地财政部门应提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完成国内审批程序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增加贷款规模以及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资金用途,当地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尚未竣工的贷款项目建立报告制度,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报送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贷款方有要求的,还应及时对外提交项目实施半年进度报告。半年进度报告由各市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