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榕政综〔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中央、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部署,继续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政府和部门促进就业责任到位。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失业登记、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以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