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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公共就业服务

  1、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并将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引导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优质服务。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建设惠及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在2009年底完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1)落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和经费。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委[2002]1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决定》(榕委[2003]33号)精神,在年底前配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确保每个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指导下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2)着力提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能力。要高度重视社区劳动保障队伍建设,每个社区要有1名协理员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其余协理员从就业困难人员中公开招聘。

  (3)建立健全村劳动保障平台。五城区的建制村应全部建立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县(市)的建制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每个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按1万元/年标准给予就业工作经费补助。每个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配备1-2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站长可由村干部兼任;未建站的建制村聘请1名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可由村干部兼任。村级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列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每月给予岗位补贴100元。各县(市)区要切实保障村劳动保障平台促进就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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