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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的社区、村促进就业工作经费和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人员经费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由市财政先统一垫付,在市、区财政结算时扣回,其他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

  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对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全面完成各级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3、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由实现创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由实现就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地政府给予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登记程序、发放和使用等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制订。

  4、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对辖区内城镇零就业家庭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七)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逐年增加。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政策宣传和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劳务对接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失业人员档案保管、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就业的其它支出。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各级财政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另行制订。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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