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县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工作。
应对突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启动Ⅳ级响应。由区、县政府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疫区现场,支援、指导区县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6.5 处置措施
(1)疫区封锁:专家、技术人员迅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诊断和研判。按照疫情级别,由当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对疫区实施封锁;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畜禽交易市场,禁止畜禽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疫点处置:扑杀所有患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相关动物;对病死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3)疫区处置: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受威胁区处置: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加强流通监督,防止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禁止非疫区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通过疫区。做好疫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种畜禽场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加工企业等重点区域的定期消毒。
(5)人员安全保障:根据疫病特点,相关人员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穿戴防护服等自我防控措施,科学使用防控药品,防止在应急处置中发生中毒事件,若人员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诊断救治。
6.6响应结束
突发一级、二级、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经相应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评估合格后,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宣布撤销疫区封锁令,解除应急状态,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总结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损失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按规定时限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7.2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