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市、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淄卫字[2009]166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实施意见》及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经区县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研究确定,现对市内互相认可的市、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互相认可制度
本次公布的市、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内互相承认,参合农民在互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享受参合农民所在地规定的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本次互相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公布后,新增的全市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二、加强沟通,促进新农合工作协调发展
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沟通。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及时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报销补偿办法和比例及时结付参合患者补偿资金。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服从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管理和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与区县新农合微机网络化管理的衔接,实现微机网络化管理,患者出院时及时结算报销补偿费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规范运行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执行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10%、15%、20%的规定,对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要执行病人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制度,在固定场所公示患者住院补偿情况。各级新农合监管部门要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区县新农合管理部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就诊费用的审核管理,杜绝新农合基金违规支出,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