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清理整顿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全市范围内已经规划设置的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行业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确认其资质等级。对不能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定点屠宰厂(场)要责令停业整顿,对达不到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商务、公安部门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商务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一经发现,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畜牧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畜牧等部门要按照《
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严禁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发现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要按照《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