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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3.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得到全面确定并总体稳定的情况下,抓紧做好后续完善工作,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明晰林地承包经营权,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全面发放到户,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基础。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因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依法收回或调整等,导致农户承包地发生异动的,发包方应根据管理权限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变更登记,变更情况应及时张榜公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2009年,在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城镇社会保障试点。

  4.积极推行多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鼓励农民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林牧渔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探索发展多形式、多途径、多领域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鼓励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下同)资源依法流转,承包期内承包者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和“四荒”资源依法享有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拍卖、继承、抵押等权利。鼓励农民自愿将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流转,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农民可以将承包土地委托给村组集体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并由其代为组织流转。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给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土地长期流转出去的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5.充分发挥村组集体组织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作用。村组集体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组织、引导、协调和服务。在征得农民书面同意和委托后,村组集体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统一流转。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以及新增耕地,可由村组集体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也可发包给农户进行承包经营。认真做好撂荒土地流转工作,引导农民自愿将撂荒土地流转出去。鼓励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撂荒土地。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村组集体组织可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及国家的各种补贴归代耕者所有。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可由村组集体组织代为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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