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2009年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7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5号)及《关于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5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管,促进污染减排工作,现就认真做好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
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为省、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在核算期内实际监测、检查的企业。
(一)各级环保部门核算范围:省、市、县(区)三级环保部门在核算期内实际检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关于印发<
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34号)中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以各地2009年列入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计划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为准。两者不重复计算。
其中,同一个企业有多个减排项目或脱硫设施的,SO2监察系数以单套脱硫设施为单位进行核算,对无脱硫设施的企业和减排工程不核算SO2监察系数。
(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核算范围:对辖区各地污染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中所检查的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以及在辖区开展其他有关督查检查的所有排污单位。
(三)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核算范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环境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的所有排污单位。
(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的企业不重复计算,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计算,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负责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