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超越管线排放污水的);
7.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处理不达标及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8.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9.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0.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1.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12.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和《
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的有关规定,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报告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的;
4.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即抽查一定时段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时,无数据和有效小时均值超标的小时数占抽查时段小时数比例大于20%的;
5.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6.符合排放COD企业和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相关情形的。
四、COD监测数据超标认定
(一)凡是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COD有效日均值大于标准值。
(三)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数据判定时,COD浓度超标是指COD日均值大于标准值。
(四)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号),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