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帮扶措施实效。
1.资金和建设项目援助量占比,即直接拨付资金、无偿援建建设项目的实物量总和与1%实物量的比值。
2.受助区县实际引资额增速,即受助区县本年度实际引资额(包括内资和外资)比上年度实际引资额增长的百分比。
3.受助区县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即受助区县本年度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度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百分比。
(三)日常工作评价。
包括责任落实、互访协商等组织协调情况,年度计划、季度进度、年终总结等材料的报送情况,上年未完成任务的完成情况,探索建立圈翼互动新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满分100分,加分10分。
帮扶区县和受助区县捆绑作为一个考核单元,按照考核指标对其逐项评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考核得分。该得分即为帮扶区县和受助区县的考核得分。
多个区县结对的,其考核评分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考核具体指标见附表2。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受助区县会同帮扶区县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实事求是地逐一梳理完成情况,客观评价帮扶绩效,共同形成总结自评报告,由结对双方政府于次年1月10日前联合上报市政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
总结自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工作措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援助实物量清算情况以及受助区县招商引资、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并按附表3要求报送自评情况。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依据区县自评报告对结对区县年度对口帮扶工作情况进行复核。
凡经复核发现弄虚作假的,除虚假数据所对应的年度帮扶任务不得分外,所对应的每一项任务另再扣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5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依据复核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援助实物量指帮扶区县支持受助区县的直接拨付资金、无偿援建建设项目、无偿援助物资设备、智力援助的资金和实物折资量。援助实物量的具体规定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圈”区县按财政收入比例支持“两翼”区县有关事宜的函》(渝发改地函〔2009〕73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