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强化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绩效,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
四、政策措施
―――社会保障和就业
1、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从2009年起,城市低保对象财政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15元,城区由165元提高到180元,农村县由140元提高到155元;农村低保对象财政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10元,由60元提高到70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152万元,总量达1179万元,县(区)财政新增安排498万元。
2、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从2009年起,分散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元,由1500元提高到1560元;集中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元,城区由2760元提高到2820元,农村县由2280元提高到2340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县(区)财政新增安排8万元。
3、提高企业军转干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十四类”参战人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适当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水平。此项政策由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4、完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制度和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金标准。从2009年起,对因国企改制,又未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补办伤残津贴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纳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救济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城市(含城镇)由每人每月170元(每人每月1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由每人每月1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1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5万元,总量达14万元,县(区)新增安排11万元。
5、提高部分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从2009年起,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20元,由200元提高到220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14万元,总量达50万元。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增加20元,由320元提高到340元,在省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新增安排25万元,总量达45万元,县(区)新增安排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