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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41号)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郑松岩

二○○九年六月九日

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市市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沿街道路一层店面店牌店招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及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工作,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城管执法、公安交通、园林、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许可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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