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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各地要按照社保基金的监管要求,切实做好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对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组织领导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建立新农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政策制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基金征缴发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农林、税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加快推进制度覆盖。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县区应积极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已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制度建设水平。各地在推行新农保制度过程中,可采取折算、补差等办法,妥善处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老办法及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

  (三)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开展新农保的地区要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新农保工作规范开展。加强农保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完善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设备设施,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增强管理能力和服务效能。

  (四)做好新农保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新农保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规定,引导广大农村居民确立互助共济的观念,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农保。采取政策引导、优化服务等综合措施,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认真总结推广新农保制度建设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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