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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两个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通知

  (五)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农用地转征用后供地率、供后实际利用率、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状况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及时发布动态信息,适时作出对策措施。要建立国土、发改委、规划、建设、房管、监察、金融等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综合治理粗放利用、闲置、浪费土地资源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执法情况的监督,对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奖惩机制,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成效明显的单位,总结推广其做法和经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度不高、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地区,将在下一个评价期前停止办理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并在一定范围内曝光。
  三、规范引导,推进集体土地流转工作
  (一)明晰产权,积极引导。一要搞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有利时机,全面推进全市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明晰产权、依法流转;二要积极创造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扶持。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推动农地逐步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集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对土地流转方式、流转价格的确定等,应充分尊重集体土地流转主体的意见,不得强行干预;三要加强监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农工办、农业、国土等部门要在服务中强化监管,在管理中优化服务,不断规范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集体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
  (二)规范有序,逐步推进。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节约利用,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增加集体经济资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和谐的有利措施。在实践中,必须坚持原则,统一市场,规范有序,逐步推进。一要坚持“三不一符合”的原则。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农民群众利益不受损,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政策”。二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的土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要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同地、同价、同权”,“两种产权,一个市场”,公开入市、平等交易,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经营。三要规范有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不得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禁止将流转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产权明晰并依法登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采用“群众自愿、政府适当干预”的办法加以推进,坚持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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