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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本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监督,并配合行政审批处做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论证、认定,根据行政审批处的建议,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于2日内反馈行政审批处,超期既不说明理由又不反馈的,视作同意行政审批处建议。

  第八条 本局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审核,负责行政许可的监督、听证、举报投诉的查处反馈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九条 本局根据法律和上级行政部门要求,依法保留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和管辖、分工权限。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凭证,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专用章的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专用章的受理单(包括受理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件数、受理日期、审批流程、承诺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处对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凭证,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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