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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规划、国土、水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参加义务植树,承担绿化建设和管护任务的义务;有举报破坏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利用空间开展庭院绿化、垂直绿化。认养绿化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有关部门应当与认养者或捐资者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绿化认养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效果。

  第七条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镇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调整、修改,须经原编制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林地及绿地控制线。

  未经依法批准,控制线范围内的林地及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破坏控制线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完成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或者其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当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组织绿化。

  第十条 本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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