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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三)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加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完善地方环保法规和环境标准,根据技术进步、能源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对策措施的进展情况,以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切入点,提高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进一步深化污染治理提供保障。

  (四)控制总量严把建设项目关

  实行建设项目审批“总量指标”与“容量许可”双重控制,把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限制类和允许类项旧的污染物排放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河流主要控制断面不达标,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或企业集团,实行新上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

  (五)建立污染减排调度和预警制度

  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调度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情况、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淘汰落后产能(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非电力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以及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情况。调度措施为季调度和年调度,以季调度为主,对完不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预警制度。

  (六)推进污染减排科技创新

  加大污染减排技术研究开发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污染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实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在钢铁、电力、石化、建材、造纸和纺织等重点排污行业组织开展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对标”活动,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污染减排技术和减排示范单位。

  (七)严格执行责任制和问责制

  建立和推行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和问责制。将污染减排任务分年度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把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实行问责制和评优创先“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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