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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化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化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皖价监测〔2009〕97号)


各市物价局、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

  现将《安徽省化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化肥价格放开后,开展专项价格监测上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对照制度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化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做好化肥价格监测工作,健全覆盖化肥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的价格监测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文件规定,现建立安徽省化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

  本制度监测报告单位为各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

  (一)化肥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产量、销量、库存量采报价定点单位为: 3家尿素生产企业、3家碳铵生产企业、3家复合肥生产企业、1家过磷酸钙生产企业和1家磷酸二铵生产企业(采报价定点单位名单附后)。

  (二)化肥流通企业的批发价格、销量、库存量和复合肥、钾肥进口价格的采报价定点单位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全省化肥产量、销量、库存量采报价定点单位为:安徽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

  (四)化肥零售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阜阳市除外)将原有的《安徽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确定的1个化肥零售企业(点),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按要求具体承担价格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采报价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应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另行选择,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报省价格监测中心确认。

  三、监测内容及品种

  (一)监测内容

  1.报告期内本企业化肥出厂价格、产量、销量、库存量。

  2.报告期内全省化肥产量、销量、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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