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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化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3.流通环节化肥批发价格、销量、库存量和复合肥、钾肥的进口价格。

  4.市场上化肥的最终零售价格。

  (二)采价品种与规格等级

  化肥监测品种、规格等级见附件2、附件3。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如因市场产销情况变化无法正常采集价格时,确需更换代表品规格的,应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四、采价时间、上报周期及办法

  化肥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和部分化肥的进口价格监测实行旺季(3-6月和9-10月)周报,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于每周四采集当日价格,并于下午4∶00前上报;淡季(11-2月和7-8月)旬报,每月5日、15日、25日采集当日价格,并于下午4∶00前上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

  化肥产量、销量及库存量实行月报。相关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于每月10日采集上月产量、销量及库存量情况,并于当天下午4∶00前上报。如遇节假日,可顺延。

  为提高监测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各市和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上报的价格和量等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的分析资料,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五、监测预警与分析预测

  各地在做好化肥价格采报价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做好化肥市场供需变化情况的调查分析预测工作。化肥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报告。

  六、考核评比

  为保证化肥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安徽省价格监测中心将本制度制度纳入《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中进行综合考核。

  本报告制度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农业生产资料的化肥零售价格同时停止上报,但阜阳、望江、蒙城、无为、全椒县仍继续执行原有报告制度。

  附件:1.安徽省化肥生产企业采报价定点单位名单

  2.化肥产量销量库存量情况表

  3.化肥价格监测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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