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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皖价农〔2009〕91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局(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

  为建立我省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六部委《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持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要由政府领导同志负责,成立由物价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会商协调小组,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按照预案职能分工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二、强化监测监管。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意见和调控措施。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动态监测体系,建立生猪市场信息预报预警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生猪市场的监管,对生猪市场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会商,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信息发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监测和发布生猪出场价格、玉米购进价格、仔猪价格、生猪存栏量、母猪存栏量、白条肉出厂价格、生猪定点屠宰量、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等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引导生猪养殖结构调整。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大《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加强与生猪生产和流通企业的联系,稳定生猪养殖户(场)的预期,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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