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调控目标
第六条 加强对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6∶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全省生猪存栏不低于1400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160万头。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第五章 预警区域
第七条 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适时投放政府猪肉储备,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
当猪粮比价低于9∶1时,划分以下五种情况:
(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 9∶1-6∶1 之间。
(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 6∶1-5.5∶1 之间。
(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1之间。
(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 5∶1。
(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响应机制
第八条 当猪粮比价处于9∶1-6∶1之间(绿色区域)时,各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省内各级猪肉储备主要满足应急和救灾的需要。
第九条 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应当启动三级响应。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增加省级猪肉储备,委托企业收购屠宰加工生猪并收储冻肉;各地根据市场情况实施地方冻肉储备。各省辖市将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3天的消费量。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应当启动二级响应。通过财政贴息的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增加省级猪肉储备,各省辖市将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